是否要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我有个案子,法院判决后对方成了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执行他的财产,我担心如果给他留生活必需费用,我能拿到的执行款就少了。我想知道法律上是不是必须要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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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是需要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考虑。 所谓被执行人,就是在法院判决后,需要履行一定义务,但没有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生活必需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维持一个人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钱,像吃饭、穿衣、住房等方面必要的开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意味着,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不能把他所有的收入都拿走,得给他和他需要抚养的家人留下维持生活最基本的钱。比如,一个被执行人每个月工资收入是5000元,法院在执行时,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留出一部分作为他和他家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可能是2000元,然后执行剩下的3000元。 这么规定,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利益。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又不至于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为执行而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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