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成员方之间是否需要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

我在做进出口贸易相关业务,涉及和一些贸易成员方打交道。我不太清楚在和成员方进行贸易时,是不是必须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这对我的业务决策影响很大,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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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国际贸易领域,成员方之间关于关税与数量限制的规定,需要结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以及具体的区域贸易协定来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一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其核心原则包括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水平,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规定,任何成员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成员方之间要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一些例外措施。比如,为了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公共道德等,成员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数量限制或征收关税。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新兴产业,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一定的关税保护措施。此外,区域贸易协定可能会对成员方之间的关税和数量限制做出更具体的规定,有些区域贸易协定可能会逐步实现零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但这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成员方之间并非绝对地要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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