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法人欠的债需要后任法人承担吗?
我公司换了法人,之前的法人经营时欠了些债。现在债主找上门,要求现任法人还钱。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前任法人欠的债,到底要不要后任法人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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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公司就是常见的法人形式。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通常情况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来承担,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改变偿债主体。 前任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属于法人的债务,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所以,后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在职时法人欠下的债务。但是,如果后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并且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那么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前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追究的是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也与后任法定代表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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