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通知后需要让当事人到场吗?
我之前答应别人会通知他一件事,现在事情有进展了,按约定通知他之后,他要求到场参与,我不太确定从法律角度看,我答应通知了就必须让他到场吗?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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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答应通知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让当事人到场,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如果答应通知这一行为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那就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是否要让当事人到场。例如,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一方在某些事项有进展时要通知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有权到场参与讨论等,这种情况下,答应通知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让当事人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其次,如果答应通知只是一个单纯的告知行为,没有形成具有让当事人到场这一义务的合同关系,那么通常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让当事人到场。比如,只是出于朋友情谊答应通知对方某个活动的消息,并没有承诺对方可以参与活动等,那从法律角度就没有强制让对方到场的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答应通知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而不让其到场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所以,在答应通知时,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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