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是否应该被撤销?


在探讨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是否应该被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个别清偿和“后位新价值”。个别清偿,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在一定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的偿还。而“后位新价值”指的是债务人在进行个别清偿后,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了新的利益或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判断获得“后位新价值”是否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 如果“后位新价值”能够切实增加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对债务人的经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个别清偿就有可能不被撤销。例如,债务人清偿了一笔债务后,债权人立即提供了一批关键的原材料,使得债务人能够继续生产经营,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就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 然而,如果“后位新价值”只是一种表面的、虚假的利益,或者并不能真正增加债务人的财产,那么管理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比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承诺的新价值并没有实际兑现,或者新价值对债务人的经营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判断“后位新价值”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审查“后位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与个别清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后位新价值”的存在和其对债务人财产的积极影响。 总之,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是否应该被撤销,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