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应按商品房交付标准?


在探讨安置房是否应按商品房交付标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安置房和商品房的概念。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安置房必须按照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来交付。这是因为两者在建设目的、土地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安置房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而商品房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开发建设的。 不过,虽然没有统一要求,但在实际的安置过程中,会依据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来确定安置房的交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安置协议就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按照商品房交付标准,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按照该约定来交付房屋。 此外,即使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也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参照商品房标准,安置房都要保证质量合格,以保障被安置人的基本居住安全。 如果在安置房交付过程中,被安置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约定或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