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是应该由甲方出具还是乙方制作?
我和合作方有业务往来,现在到了结算阶段,对于结算单由谁来出产生了疑惑。我们在合同里也没明确规定这事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到底该是甲方出结算单,还是乙方来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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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或者合作中,结算单是用于明确双方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结算信息的重要文件。关于结算单究竟是由甲方出具还是乙方制作,法律并没有做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结算单由哪一方来出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中对结算单的出具方有了明确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 要是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通常遵循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比如在某些行业中,一直以来都是由供货方(可能是乙方)制作结算单并提供给采购方(可能是甲方)进行核对确认,那么就按照这个行业的习惯来处理。 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的交易习惯,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由哪一方出具结算单。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更便于统计数据、哪一方更熟悉结算流程等因素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在后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公平原则等进行判断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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