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被追尾后,对方是否应该赔偿误工费?


出租车被追尾后,对方一般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这里的误工费实际上指的是停运损失费。以下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是以载客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若因修理而无法正常运营,确实会产生停运损失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工费。这笔费用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上岗间停运期时间的费用。 其次,停运时间的计算是从被撞那一天起,直到车辆可以恢复营运为止,其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都需要计算在停运时间内。并且,在一些地区,如北京的营运车辆单位(出租车公司),会为司机发放工资和燃油补贴,所以真正的停运费用应在车辆营运费的基础上减去各类补贴及薪资。 再次,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误工时间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为准。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则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方与出租车相撞并负事故全责,出租车的误工费(即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该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