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应定为鉴定结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我不太理解这个认定书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应该被定为鉴定结论,这对后续赔偿等事情很关键,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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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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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应定为鉴定结论之前,我们先分别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简单来说,就是交警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各种情况,判断谁该对事故负责以及负多大的责任。而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它是一种证据形式,通常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人员作出。 从法律依据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律上是作为一种证据存在的。 然而,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定为鉴定结论存在一些争议。一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依据职权作出的,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交警在认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现场的客观情况,还要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这与鉴定结论单纯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鉴定结论要求鉴定人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技能,并且鉴定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人员并非都具有专门的鉴定资质,认定过程也不完全等同于鉴定程序。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因为它也是对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如事故原因、责任划分等进行的分析和判断,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实际作用来看,它和鉴定结论一样,都对案件的处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鉴定结论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为鉴定结论。它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作用,在处理交通事故和相关法律事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和审查这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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