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否需要计提?
我开了个小公司,在处理税务申报时,不太清楚增值税及附加税需不需要计提。我知道有些税是要先计提再缴纳的,但不确定这两个税是不是也这样。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免得因为税务问题给公司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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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否需要计提,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计提。计提就是预先计算并提取相关税费,在会计核算中,把尚未实际支付但应由本期承担的费用计算出来,记录在账上。这样做是为了遵循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不管钱有没有实际支付,只要是本期应该承担的费用,都要在本期记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的核算较为复杂。在确认收入时,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时,计算进项税额。月末时,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产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计提”,但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将当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后,企业就需要准确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收入时,直接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存在专门的“计提”环节,在实际缴纳时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于附加税,它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当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时,就产生了缴纳附加税的义务,所以通常需要在当月进行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计算附加税,并在当期计提,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在次月申报缴纳时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可以准确反映企业当期的税费负担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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