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否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现在项目公布了中标候选人,但公示时间感觉很短。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是不是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呢?我担心公示时间不够会影响我们对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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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实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这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让各相关方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中标候选人情况,并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这个规定意味着,如果您参与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示的时间不能少于三个工作日。若公示时间不符合此要求,那么该公示行为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您作为利害关系人发现公示时间过短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人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处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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