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中需要写证人吗
打算起诉离婚,手里有能帮自己说话的证人,但不确定在写离婚起诉书的时候,需不需要把证人相关信息写进去,想了解到底要不要写,写的话有啥要注意的,不写又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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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书中,是否写证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证人就是了解案件某些真实情况,能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的人。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证人的证言对认定离婚相关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比如能够有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像一方长期家暴、重婚等情况,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及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能够证明的事实等内容,方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及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比如,证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而分居满两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时候证人就很关键。 然而,如果证人的证言并非关键,对案件的走向影响不大,或者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导致证人难以出庭作证,那么也可以选择不将证人写入起诉书中。不过即便起诉书中没写,在庭审过程中如果需要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依然可以申请证人出庭。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有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就包括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所以就算写了证人,也要清楚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总之,是否写证人要综合考虑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因素,目的是确保诉讼能够公正、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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