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可以约定六个月吗?

我最近找工作,和一家公司谈好了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六个月。我不太确定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损害我的权益。想了解下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到底合不合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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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可以约定六个月。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对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允许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所以签订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但需注意,试用期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约定,不能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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