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方协议,毕业后签了合同,试用期几天辞职,还是应届生吗?


要判断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是应届生,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双方尚未正式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彼此磨合以待进一步发展的阶段。 其次,判断是否为应届生的关键在于是否签订了三方协议以及毕业时间。如果在毕业前签订了三方协议,那么从签订那一刻起,严格意义上就不算应届生了,因为此时已经和用人单位达成了初步的就业意向。如果毕业后签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辞职后,若是还处于毕业当年,一般仍可算作应届毕业生;若已经过了毕业当年,到了毕业的第二年,通常就不算是应届毕业生,而是往届生了;但如果在择业期(一般为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档案还保存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