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践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有什么意义?

我和别人签了个实践合同,现在涉及标的物交付的事儿。我不太清楚在实践合同里,把标的物交出去到底有啥意义。是对合同效力有影响,还是会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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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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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践合同中标的物交付的意义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实践合同的概念。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而实践合同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要做一件事,对于诺成合同来说,只要商量好了这件事就算成了;但对于实践合同,光商量好还不行,还得把相关的东西交出去,这事才算定下来。 标的物交付对于实践合同的成立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些典型的实践合同中,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贷款人提供借款时,也就是完成了标的物(货币)的交付,合同才成立。比如张三和李四都是自然人,张三答应借给李四一笔钱,两人口头约定好了借款事宜,但如果张三没有把钱实际交给李四,那么这个借款合同就没有成立。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借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标的物交付还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标的物交付,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保管合同中,当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人就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要返还保管物;而寄存人则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等义务,同时享有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取回保管物的权利。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那么保管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标的物交付也与风险转移密切相关。在实践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就由交付方转移到了接收方。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当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那么这个风险通常就由收货人承担。这是因为货物已经交付,控制权发生了转移,所以风险也随之转移。 实践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的转移等重要法律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参与实践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清楚地了解标的物交付的这些意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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