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担保哥哥的借款,兄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 还?
在探讨妹妹担保哥哥借款,兄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这里指哥哥)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这里指妹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妹妹与债权人签订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那么在哥哥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哥哥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妹妹还钱。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妹妹是否要与哥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妹妹需要和哥哥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哥哥或妹妹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妹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哥哥)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哥哥追讨债务,在哥哥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妹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还要考虑担保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的免责情形。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妹妹提供保证;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妹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妹妹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妹妹是否要与哥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如果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不存在免责情形,那么妹妹和哥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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