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是否可以按照试用期60%工资来发放?
我在一家国企工作,目前处于试用期。最近发工资时发现工资较低,好像是按60%发的。我想知道国企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损害我的权益,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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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正式聘用标准而设定的工作阶段,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试用期工资,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国企不能按照试用期60%工资来发放。例如,某国企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至少应该是4000元;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也强调,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总之,国企若发放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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