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行政复议调解?
我跟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听说行政复议可以调解,但不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形下能适用调解。我想知道,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能调解,还是有特定的情况呢?希望了解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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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 首先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这个数额范围内进行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因为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通过调解,能让行政机关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行政行为,使双方达成都能接受的结果。 其次是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在这类纠纷中,赔偿或补偿的数额、方式等往往存在一定的协商空间,通过调解,能够更灵活、高效地解决争议,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总的来说,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主要集中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上。这样的调解机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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