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驻地方代表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我想搞清楚,外国公司在地方设立的代表,从法律角度看,这算不算是居民企业呢?我遇到个事儿,和这相关,不太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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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外国公司驻地方代表是否属于居民企业,首先得明确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驻地方代表只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一个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可能是从事联络、市场调研等辅助性工作,并不对外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也就是说,它既不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外国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也不在中国境内。所以,外国公司驻地方代表通常不属于居民企业,而更符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这一情况。不过,具体判断还需要结合该代表处的实际运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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