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行为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我在一个建筑项目里,甲方把本应整体发包的工程拆分成好多小部分分别发包出去了。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肢解发包,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肢解发包行为的认定范围到底是怎样的,好判断甲方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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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通俗来讲,就是建设单位把本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发包的建设工程,人为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然后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在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肢解发包这种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这里所指的“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判断标准通常要综合考虑工程的性质、设计要求、技术关联度等因素。比如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包含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多个专业的紧密配合,如果建设单位将这些本应统一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拆分成多个小部分分别发包,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肢解发包。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肢解发包的认定情形。如果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所以,准确认定肢解发包行为的范围,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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