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什么?
我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太清楚。我想知道依据我国公司法,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体是怎样的存在,它有哪些特点和要求呢?我希望了解其准确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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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简单来说,就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开设的办事点或者经营场所,但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要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许可。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等民事责任,外国公司要负责承担。 此外,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这样做是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和其他主体了解外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运营规则。而且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这保障了我国境内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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