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需要全额确定销售额?

我在做商业生意,涉及到销售额确定的问题。不太清楚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是要全额确定销售额的。比如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不同场景中,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必须全额算销售额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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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和商业交易等法律规定里,有多种情况需要全额确定销售额。首先来了解一下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其实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下面详细介绍一些需要全额确定销售额的情况。 在一般的销售货物场景中,当企业销售产品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就需要全额确定为销售额。比如一家生产手机的企业,将一批手机卖给经销商,经销商支付的全部货款就是该笔销售业务的销售额,要全额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要是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就需要全额确定销售额。例如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业主支付给该建筑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在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时,就要全额算入销售额。这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的。 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如果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当企业从事一些特殊的金融商品转让,若不符合扣除条件时,就需要全额按照卖出价确定销售额。相关规定也是出自财税〔2016〕36号文件。 对于提供旅游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而,如果企业不选择这种差额计税方式,那么就需要全额确定销售额,这同样是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在销售不动产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就要全额确定销售额。依据也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以及后续相关规定。 总之,不同的业务场景和经营活动,对于销售额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判断自身业务适用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正确确定销售额,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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