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哪些情形?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里,对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异议,觉得没有足够证据支撑。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些情形呢?了解这些情况,我也好决定后续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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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一个很关键的概念,它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所谓“基本事实”,指的是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当出现以下这些情形时,就可能被认定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对于需要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却没有相关证据来加以证实。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没有提供双方签字的合同文本、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能够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那么法院认定合同成立这一基本事实就缺乏证据支撑。 其次,虽然有证据,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仅提供了几个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而没有其他客观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等相佐证,那么这些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就比较弱,以此来认定被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这一基本事实,就属于证据证明力不足。 此外,如果用以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也可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比如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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