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有时候即便涉及到使用了他人商标的情况,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形。 首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等,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一家水果店在描述自己售卖的苹果时使用了“苹果”字样,这就属于对商标中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是在先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应当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比如甲公司在乙公司申请某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近似商标,并且有了一定的市场影响,那么甲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也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再者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家小超市从正规渠道进货了一批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后来被认定为侵权商标,但超市并不知情,并且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等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同时说明提供者是谁,那么超市虽然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后是权利用尽。商标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例如,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卖给了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又转卖该商品,这些后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基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避免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而限制商品的正常流通。 总之,在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