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无约束力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在某些情形下,该条款可能无约束力。 首先,未给予经济补偿是常见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该竞业禁止条款对自己不再有约束力。 其次,限制期限过长也可能使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了这个时间,超过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例如,若条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那么超出的一年就不具有约束力。 再者,用人单位无商业秘密需要保护时,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约束力。竞业禁止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并没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却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此时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一些普通岗位,本身接触不到公司的核心商业信息,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就可能因缺乏合理基础而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条款显失公平也会导致无约束力。如果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限制过于苛刻,而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却极少,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该条款。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形时,竞业禁止条款可能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