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然而,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就意味着,除此之外的案件类型通常不适用刑事和解。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不适用刑事和解。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仅仅通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来解决,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也不适用刑事和解。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并没有真正从之前的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不具备真诚悔罪的态度,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 还有,那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引起社会公愤的犯罪,即便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类型,也往往不适用刑事和解。比如一些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不能简单地通过和解来处理,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刑事和解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于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