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符合犯罪的某些特征,但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情节非常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小,那么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也就免除了刑事责任。例如,在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中,一方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推搡了另一方,但并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第二种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也可能会逐渐减弱,再进行追诉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问题。所以当犯罪行为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行为人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比如,某人实施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在超过五年后才被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 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特赦通常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政治、社会等因素,以特赦令的形式作出。一旦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相关犯罪分子就不再承担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国家重大庆典等特殊时期,可能会发布特赦令,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特赦。 第四种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会处理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就不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在侮辱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告诉,那么犯罪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存在而产生的,当犯罪主体死亡后,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