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欺诈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胁迫则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当这种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时,合同直接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诱导购房者签订合同,若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即为无效。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共同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开发商和购房者恶意串通,虚报房价,以达到逃避税费的目的,这种合同就会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有些当事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会签订表面合法的合同。比如,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这种合同看似是正常的房屋买卖,但实际上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另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合同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会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如果您发现自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