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遇到了医疗方面的纠纷,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又担心会不被受理。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情况是不会被受理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好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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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如果一方单独申请,可能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第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提高效率,确保鉴定结果的一致性。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该争议已经有了处理结果,无需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一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不属于正常的医疗活动,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类情况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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