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一种履约担保。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简单来说,在投标截止前,您可以自由撤回投标并拿回保证金;但在截止后撤销投标,保证金就可能要不回来了。这是因为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已经基于您的投标做出了一系列安排,此时撤销投标可能会给招标人带来损失。 其次,该条例第七十四条指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是为了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中标人随意毁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人有权没收保证金,以弥补可能遭受的损失。 另外,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也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是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总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否与投标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诚信参与投标活动,避免出现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