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不得离婚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女方在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在女方怀孕、分娩后身体较为虚弱,心理也比较敏感,此时胎儿或婴儿也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精心的照顾。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会给女方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成长。不过,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特定时间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得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的时间。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又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原告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最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了特殊贡献,法律对他们的婚姻关系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