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在劳动纠纷中,并非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情形都能作为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六种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通俗来讲,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的。比如,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养老金,若对养老金的发放金额、时间等有疑问,这属于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事情,不属于劳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这类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为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公有住房转让涉及到国家政策、单位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职工与单位就房屋转让价格、产权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就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因为这本质上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典型争议。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具有权威性的。劳动者如果对这些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该按照相关鉴定程序进行复查、重新鉴定等,而不是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这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一种专业的技术判断,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直接争议。 第四种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比如,家庭聘请保姆做家务,保姆与雇主就工作内容、报酬等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下的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而家庭或个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第五种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雇佣帮工、学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基于传统的师徒、雇佣模式,与正规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例如,一位木匠师傅带了几个学徒,师傅与学徒之间就学习期限、报酬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一般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因为这种关系可能更多受行业习惯、约定等因素的影响,而非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第六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他们之间的纠纷也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比如,农民承包了一片果园,雇佣了一些临时工帮忙采摘水果,双方就报酬、工作时间等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这是因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差异。 总之,了解这六种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形,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纠纷,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