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了一起疑似走私淫秽物品的案子。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到底依据什么来认定一个人是否犯了走私淫秽物品罪呢?是看物品的数量,还是物品的性质,又或者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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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淫秽物品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走私淫秽物品罪,指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明确“淫秽物品”的定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就是说,判断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诲淫性,也就是是否会挑动人的性欲,导致普通人产生羞耻或厌恶感。 其次,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通过贩卖、出租、放映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扩散。如果只是为了自己观看、收藏等个人使用目的而携带少量淫秽物品进境,则不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还涉及到数量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此外,在证据方面,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的淫秽物品、运输工具、交易记录等,来判断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在走私过程中,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伪报、瞒报、藏匿等,也会作为认定该罪的重要依据。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罪,需要从物品性质、行为人主观目的、数量标准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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