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产权赠与合同的特殊属性有哪些?

我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给亲戚,听说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有特殊属性。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想了解下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到底有啥特殊属性,这些属性会对我和亲戚之间的赠与行为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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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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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的特殊属性。 首先,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这意味着赠与人单方面承担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白白把房子给受赠人,受赠人不用给钱或提供其他等价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 其次,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房屋产权赠与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房屋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不过,虽然合同成立了,但要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效力,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只要双方达成赠与的意思表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合同都可能成立。 再者,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价值较大,其产权的转移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适用该条例。只有完成了登记,受赠人才真正成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最后,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可撤销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一定的反悔权,但也对某些特殊的赠与合同进行了限制。 总之,了解房屋产权赠与合同的这些特殊属性,对于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进行房屋产权赠与行为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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