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防卫权该如何诠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之前在新闻上看到有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进行反击,最后被认定为特殊防卫。我不太明白特殊防卫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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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防卫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殊防卫权,也被叫做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形下所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简单来说,当公民面临一些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特殊防卫权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防卫起因,必须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关键,意味着不法侵害的强度非常大,对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基本人身权利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威胁。比如杀人行为,犯罪人使用凶器直接对他人的生命发起攻击;抢劫行为,犯罪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并可能伤害他人身体;强奸行为,犯罪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绑架行为,犯罪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与前面列举的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暴力犯罪。 其次是防卫时间,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正在进行”强调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比如只是预感到可能会受到侵害就提前实施所谓的“防卫”,这属于事前防卫,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犯罪人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或者已经被制服,此时再对其实施攻击,就属于事后防卫,同样不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要求。 最后是防卫对象,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这是因为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行动,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如果对无辜的第三人实施所谓的“防卫”,不仅不能保护合法权益,还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总之,特殊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行使。公民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合理运用这一权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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