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涉及诸多复杂情况,有一些特殊事项需要格外注意。
首先是关于盗窃的对象。一般来说,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但这些财物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并且通常是动产。不过,一些特殊的财物在认定上存在特殊性。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这些无形财物也可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其次是盗窃行为的表现形式。除了常见的秘密窃取,在某些情况下,公开取得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比如在特定的环境中,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即使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发觉,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再者,关于亲属间的盗窃。亲属间的盗窃行为在处理上与一般盗窃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 宽。这主要是考虑到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伦理等因素。
另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涉及到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最后,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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