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诉讼离婚中有哪些特殊保护?
我是一名军属,和军人配偶感情出现了问题,考虑诉讼离婚。但听说军人离婚有特殊规定,想了解一下在军人诉讼离婚中,法律对军人有哪些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会对我的离婚诉求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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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人诉讼离婚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军人配偶在诉讼离婚时的限制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军人又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也视为现役军人。 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存在上述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需征得军人同意,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在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也有特殊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军人诉讼离婚中,法律既对军人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也保障了军人配偶在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时的离婚权利。同时,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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