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是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 接着,解释一下“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法律也不是绝对地限制非军人一方的离婚权利,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非军人一方可以不受此限制。 那么,什么是“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存在上述这些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需征得军人同意。 在离婚程序方面,军人离婚也有特别之处。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程序上也需要先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军人离婚与普通离婚在原则上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也会综合考虑军人的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例如,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考虑军人的工作性质、任务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财产分割方面,会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总之,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既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保护,也兼顾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