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在法律领域中,明确配偶一方担保之债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是一个重要问题,这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债务责任承担。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对于配偶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配偶一方的担保行为往往是其个人单方面的决定,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担保行为通常也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从原则上来说,配偶一方的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担保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该担保所产生的利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获得的资金用于了家庭购房、共同投资等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中。 综上所述,对于配偶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