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判定盗窃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这很好理解,如果被盗的物品有购买时的发票等能够明确体现其价格的凭证,那么就依据这个凭证上的金额来认定盗窃涉案金额。例如,小偷偷走了一台购买时价值5000元且有发票证明的笔记本电脑,此时就以5000元作为涉案金额。 其次,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有些物品可能没有购买凭证,或者购买时间较长,其实际价值与购买价格相差较大,这时就需要专业的估价机构来确定其价值。比如一件祖传的古董,没有购买发票,就需要请专业人员评估其市场价值。 对于外币,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如果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