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遇到有人对我恶意勒索财物的情况,对方不断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对我不利。我想知道这种恶意勒索行为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立案,好让我决定是否去报警处理,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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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恶意勒索罪”这个具体罪名,与之相关的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来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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