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确定事故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张三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速,并且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李四车辆发生碰撞,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张三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王五和赵六在十字路口都存在违规行为,王五转弯未让直行,赵六超速行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此时就要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大小和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主次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第三种是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比如一辆车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爆胎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那么各方都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种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甲为了碰瓷故意撞上乙的车辆,这种情况下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除了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交通行为规则和责任认定提供了依据。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方式,综合判断各方的责任。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