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招标与投标是常见的交易方式。当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双方会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有时会出现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如何追究其责任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一是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若中标人不履行合同需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招标人就可依此要求中标人支付。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是没收履约保证金。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常会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招标人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由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不重新招标,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招标代理费、时间成本等,都可要求中标人赔偿。 如果双方无法就责任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招标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双方直接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仲裁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总之,招标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