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诈骗的规定是怎样的?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备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样式、图案、颜色、格式等,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方法制作假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则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其内容进行改变的行为。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作废的信用证主要包括过期的信用证、已注销的信用证等。 (三)骗取信用证的;即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使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信用证诈骗情形。 如果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遭遇诈骗,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信用证文本、交易记录、通信往来等,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诈骗行为,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诈骗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