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在探讨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关联企业的概念。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间在股权、经营决策等方面有着紧密联系。 从增值税方面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在增值税上通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能够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双方实际税负相同,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并且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或不做纳税调整的条件。企业在进行此类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