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利息是否征税?


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利息是否征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是无偿借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是有偿借款,也就是有利息的借款,一般情况下,提供贷款服务的一方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借款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所以,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利息是否征税,要根据借款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来确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和缴纳相关税款,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