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时效期限总结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中的时效期限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总结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赔偿请求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这意味着,如果您认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要在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例如,假如您在2023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财产被某国家机关违法扣押,那么您应在2025年1月1日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人基于当时的情况能够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比如,国家机关明确告知了相关行为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或者通过公开的文书、公告等方式可以合理推断出权益被侵犯。 其次是时效的中止。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在距离两年时效期限还剩四个月时,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您无法及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情况下时效就会中止。等自然灾害结束,您能够正常行使权利时,时效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其他障碍”则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昏迷、丧失行为能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赔偿程序,也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了解国家赔偿法的时效期限规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您能否顺利获得国家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