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提到的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并没有具体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使得赔偿的标准难以统一。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缺乏具体规定。虽然法律规定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没有明确如何计算这笔费用。目前在实践中,计算方式比较混乱,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数额,但这种计算方式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赔偿数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举证困难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受害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这种损害达到了“严重后果”的程度。然而,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通过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这就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 对于想要申请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来说,首先要明确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情形。如果符合,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同时,要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