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罪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最近听说有管理人员因受贿被调查。我想了解一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罪具体是怎么回事,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受贿,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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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罪,是指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比如决定项目合作、人员晋升等方面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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