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国有企业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财产权益不容侵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比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果破坏了企业正常运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就可能涉及到侵犯这一客体。 其次是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体现为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履行应尽职责等,滥用职权则是超越职权范围行事。这些行为最终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因工作人员决策失误,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资产流失,就符合这一客观要件。 然后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这意味着只有在这些特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才可能构成该罪。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工作人员在做决策时,本应谨慎审查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就可能符合这一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